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于2013年10月10日颁布并实施的法规,旨在规范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该《办法》共包含19条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此前,1991年12月24日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被废止。2018年8月24日,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发布,建立了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该制度进行了指导和规范。新《工作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原《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随之废止。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32号公布了《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该《办法》已于2013年9月24日经过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落实监察工作中应依赖群众的原则,发挥公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实际需求,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过程应遵循组织推荐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有中国国籍,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支持监察工作,关注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事务;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紧密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身体状况良好,受聘时年龄通常不得超过60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参与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活动;反映、传递民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举报、控诉,了解、反映行业、领域的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完成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享有的权利包括:根据工作需要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旁听监察机关组织的相关会议;参与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举报、控诉的处理情况;在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受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其交办的任务;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包括: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提出或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报请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或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聘任人选;监察机关告知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在人事部门备案;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任期随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领导班子任期一致。聘用期满后自动解除职务。特邀监察员最多连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解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与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因工作调整、健康问题等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情况。若特邀监察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则须向监察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的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监察机关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如聘任时涉及相关部门考察,也应通知相关部门。解聘决定应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参会或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通报工作情况,收集意见建议;组织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发送文件、期刊、资料;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保持联络,了解、反馈工作情况,征求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机关工作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在其原有岗位上继续工作,薪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益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由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中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从这几类人当中选.澎湃新闻.2024-08-28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法律图书馆.2024-08-28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法律图书馆.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