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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

电鱼,是指使用电瓶或电鱼机等设备向水里放电,使鱼触电晕厥或死亡后捕捞的一种捕鱼的方法,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20世纪四五十年代,苏联率先使用了光电泵无网捕鱼技术,60年代,英、美等国紧随其后。中国最早开始用电捕鱼,是在1959年的浙江省杭嘉湖地区,随后逐渐蔓延。作业方式从一开始的低压驱赶,发展到使用较高电压让范围内的鱼群昏迷麻痹,浮上水面。

1964年,中国起草关于“禁止滥用电力捕鱼”的草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次修正,进一步明确禁止电鱼行为。2018年,打击电鱼活动被农业农村部纳入“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执法行动。2020年,各地查处电鱼案件7160件,没收电鱼器具1.72万台(套)。2025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行动任务包括打击违法制造、线上线下销售违规网具、电毒炸鱼工具等行为。对于在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定义

电鱼即电力捕鱼,是用电瓶或专业的电鱼机向水中放电,将鱼电晕甚至电死的一种捕鱼方法。早期电鱼是用低电压的方法,让鱼感知到电压后产生震颤和逃避,然后在另一侧放置一些渔具,让鱼跑到渔具中。后来,人们开始不断的增加电压,直接可以让范围内的鱼群昏迷麻痹,浮上水面。

发展历程

发展背景

作为一种杂食性动物,人类从原始人时期已开始捕鱼,只是原始的捕鱼方法以摸和叉为主,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工具不断的升级,渔网以及船只的出现让人类的捕鱼效率大大提升。

起源推广

到了20世纪四五十年代,苏联率先使用了光电泵无网捕鱼技术。到了60年代英国、美国等紧随其后,而中国最早开始用电捕鱼,是在1959年的浙江省杭嘉湖地区,随后逐渐的蔓延开来。作业方式也从一开始的低压驱赶,发展到使用较高电压让范围内的鱼群昏迷麻痹,浮上水面。

管控历程

1964年,中国起草关于“禁止滥用电力捕鱼”的草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次修正,进一步明确禁止电鱼行为。

2018年,农业农村部针对执法监管薄弱环节和电鱼活动猖獗地区,将打击电鱼活动纳入“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执法行动,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执法。2020年各地查处电鱼案件7160件,没收电鱼器具1.72万台(套)。

2025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行动任务包括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渔法专项行动,配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线上线下销售违规网具、电毒炸鱼工具等行为。对于在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危害

加剧资源枯竭

电鱼会使水里的各种水生生物,哪怕是还没孵化的鱼卵,多半死亡。电鱼器械释放的那一刹那电量,小鱼虾们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这些鱼的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没有了繁殖能力,就算侥幸活了下来,也不能繁衍,也就导致鱼种数量开始下降。

其次,电鱼还会将水中的虾、螃蟹、水生昆虫、水生植物也一并电死,使区域内的大部分生物都死亡,让这片水成为“死水”,这种方法的危害不亚于毒鱼。经常有电鱼人出没的水体中,即使补偿性的投放一些鱼苗,因为水中浮游生物、鱼虾等几乎完全没有了,也极难存活。

造成水体污染

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尤其是在春季鱼类繁殖的季节,更是受到了影响。而在电流通入水体以后,就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的氧气耗尽,这样一来,水体就成了真空,这样就会造成大量的水生生物死亡,根据数据显示,220V的电压就会造成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而那些缺氧而死以及电击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都会沉积水底,然后腐烂,严重甚至会导致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了生态循环。

虽然水体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这种能力主要是靠生物作用,也就是生物净化。生物净化主要是靠水中的微生物对水体中的一些污染进行降解,但是电鱼对微生物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这会使得水体逐渐的失去了自净能力,最终水体开始溶氧量变低、变黑、发臭。

威胁人身安全

电鱼想要高效,电压就必须大,人在水中操作,水又是导体,虽然人穿着防水的衣服,但是水底的情况复杂,一旦不小心被一些玻璃碎片之类的划开了衣服,那么当电源启动时,人也会跟鱼一样,瞬间麻痹,最终可能导致死亡。

早在2018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男子就是因为偷摸去电鱼导致了意外触电身亡,虽然男子有人身意外险,但是当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从事非法行为为由拒绝了赔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专项行动

2018年

2018年,农业农村部针对执法监管薄弱环节和电鱼活动猖獗地区,将打击电鱼活动纳入“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执法行动,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执法。2018年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7.7万人次,查处电鱼案件1.1万余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17件、涉案人员2671名,没收电鱼器具2.3万台(套)。其中,长江流域及以南21个省(区、市)查处的电鱼案件数量、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数量同比分别增加23.02%、29.14%和36.70%。

此次打击电鱼专项执法行动,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着力强化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从电鱼器具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违法渔获物销售等电鱼全链条开展整治;广泛发动群众,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加强与反电鱼协作中心等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强化线索摸排和案件查办。资阳市等地端掉了多个电鱼器具制造窝点;北京、浙江省等省分别约谈了电子商务平台,责令其加强平台监管责任并立即下架电鱼器具商品;邵阳市等地查封了一批电鱼器具销售实体店铺并依法没收所查获的电鱼器具;重庆市江苏省等地先后打掉了多个销售电鱼渔获物的团伙。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对查获的电鱼器具实施了公开销毁,并协调地方法院在渔区开展电鱼案件公开宣判,并组织周边渔民旁听,强化以案说法和典型教育。通过综合施策,成功取缔了一批制售电鱼器具的窝点,打掉了一批电捕鱼团伙,斩断了部分电鱼活动猖獗地区“捕捞—销售—餐饮消费”的违法链条,严惩了一批电鱼违法分子,电鱼蔓延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打击电鱼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1年

2021年3月29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江开勇表示:电鱼确实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2020年,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电鱼器具的制造、销售、使用等全链条开展打击整治,取缔了一批制造电鱼器具的窝点,查处了一批销售电鱼器具的商家,打掉了一批电捕鱼团伙,对非法电鱼活动形成有效震慑。2020年各地查处电鱼案件7160件,没收电鱼器具1.72万台(套),2021年农业农村部继续组织实施打击电鱼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各地渔政加强与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开展电鱼器具的制造、销售、使用等全产业链的打击,持续保持对电鱼的高压严打态势,配合有关部门将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动纳入各级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实施网格化管理,压实监管责任。依据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农业农村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现场查获、证据确凿的电鱼行为严惩重处;同时对携带电鱼器具进入渔业水域但没有查获渔获物的相关行为,也将结合视频监控的资料、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认定、严格调查。在加大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也将按照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动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的要求,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电鱼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评估,推动对违法电鱼实施公益诉讼,提高电鱼违法成本,加大违法电鱼的震慑力度。

2025年

2025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行动任务包括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渔法专项行动,配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线上线下销售违规网具、电毒炸鱼工具等行为。对于在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案例

2025年5月,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一起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使用“探测器+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高某、高某强共同购得佳明牌声呐探鱼器一台,并与被告人张某新合伙,由张某新提供电鱼设备,三人采用“探测器+电鱼”的方式于夜间在射阳县河里非法电捕鱼19 次,共计捕获鲤鱼17369.5斤,并出售给事先联系好负责收购的被告人蒋某冬,销赃金额共计人民币65590元。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高某强、张某新、蒋某冬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对被告人高某、高某强、张某新均不予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蒋某冬予以宣告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参考资料

电鱼的危害到底有多大?为何要禁止电鱼?.百家号.2025-06-03

以案释法|打击非法捕捞专题(电鱼篇).微信公众平台.2025-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沅江市人民政府.2025-06-03

农业农村部重拳整治电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5-06-03

农业农村部就"中国渔政亮剑"渔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4-03-10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5-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微信公众平台.2025-06-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06-03

精准捕捞——“黑科技”电鱼落入法网.澎湃新闻.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