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使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员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08-13